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黄劳社医险[2008]3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部分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现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
(二)提高统统筹基金支付国产医用特殊材料费用比例
将现行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统称医用特殊材料),国产个人自付30%,进口个人自付4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调整为医用特殊材料国产个人自付20%,进口个人自付4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比照执行)。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标准
将现行的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不含参照住院管理病种)的医疗费用,按年度结算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先自付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调整为: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先自付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3000元。
(四)提高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取消现行的参保人员因病转诊转院(外出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范围部分个人先承担10%再按当地就医规定进行报销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比照执行)。
(五)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凡按照《黄山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黄政[2004]33号)参加医疗保险的且不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09年7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现行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现行的5%调整为6%。
(六)提高医疗救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补助限额由现行的12万元调整到14万元。
(七)调整医疗救助住院补贴方式
将(参保患者)从住院的第4天起每天补贴30元,每次住院最多补贴10天,每年最多补贴50天的补贴方式,调整为(参保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基数,按照12%的比例给予补贴,每次住院补贴最高300元,每年最多5次(1500元)。
计算公式:医疗救助住院补贴=(符合医保规定范围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超付标准)×12%
(八)统筹基金一次性定额补助门诊医疗费
凡2007年12月31日前正常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所有参保的退休人员,给予200元的一次性门诊医疗费补助。2009年2月份前一次性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将参保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对参保妇女发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顺产300元/人,剖宫产500元/人。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二)实行住院医疗费用兜底补偿
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信院且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凡实际报销金额与符合医保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之比低于30%的,按30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年度
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医保参保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它居民医保参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各区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按居民参保年度全市统一执行。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