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关于部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黄劳社医险[2007]37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1号),经市政府同意,部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配置比例
将现行的“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含)岁以下的记入2.6%;45岁以上的记入3.2%。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3.8记入个人账户”调整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45(含)岁以下的记入2.8%;45岁以上的记入3.6%。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4.2%记入个人账户。
二、提高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将现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4万元。
三、降低乙类药品个人支付比例
将现行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调整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其余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四、降低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比例
将现行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20%”调整为: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个人自付10%。
五、降低医疗救助个人支付比例
将现行的“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经医保中心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85%,个人承担15%。”调整为: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5%,个人承担5%;经医保中心备案在全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就医的,医疗救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
六、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一月执行。调整范围仅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黄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