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皖卫离审[2004]56号)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根据中央有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离休干部医疗管理体制

1、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除省直行政单位享受住院保健待遇外的离休干部。

2、省直行政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维持现行方式,仍实行财政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省直企业和省直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对其中困难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和专项补助(详见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皖老字[20034344号及皖老字[20046号文件)。

二、离休干部的就医

(一)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在征求离休干部意见后,从当地选择23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中选择12家,一级医院或门诊部、诊所中选择1家)作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可由单位在其居住地选择23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中选择12家,一级医院或门诊部、诊所中选择1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应事先将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备案。未经审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费不予支付。

离休干部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就医起3天内应报告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应在转诊转院前向离休干部单位报批(急诊可事后补办报批)。要严格控制转往外省市诊疗。转往外省市诊疗前须经省内三级医院诊疗,由三级医院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转往外省市诊疗的意见;如需转往外省市诊疗,仅限于转往一所非营利性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诊疗。

(二)离休干部就医用药范围,原则上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离休干部因特殊病情必须使用药品目录外的治疗性药品时,应由就诊科室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出具处方,并征得离休干部单位同意(属于紧急抢救的或本人签字费用自理的例外)。

(三)离休干部就医时的检查、治疗及其它项目,执行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等规定。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应征得离休干部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属于紧急抢救的或本人签字费用自理的例外)。

(四)离休干部就医时,应自觉遵照执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不应要求做全面体检或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不应要求非病情需要的住院诊疗,不应要求医务人员做出不符合诊疗规范、有违职业道德的医疗行为。

三、离休干部就医费用的报销

(一)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包括甲类乙类)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其中住入干部病房的每床日费,报销50元以内的部分,超出部分自理),由离休干部个人支付后到所在单位全额报销,也可由单位直接帮助支付。

(二)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并按规定征得单位同意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治疗性药品,其合理支出费用由离休干部单位报销。

(三)离休干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不符合诊疗规范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医疗保障经费不予报销、支付。

(四)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时,应同时提供相应的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及复式处方、各种诊疗报告单、收费票据、住院病历入院录的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等医疗费用凭证。住院时间超过60天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每12个月还应有一份离休干部住院科室出具(盖章)的阶段性病情小结(含下一步诊疗意见、是否需要继续住院诊疗等)。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的外购药品费用(包括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购药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同时又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购药费用),报销时必须有详细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书写的病历及处方。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离休干部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切实做好医疗保健服务。省卫生厅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一)要建立完善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参照执行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并定期检查和抽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与处理。

(二)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收费。在使用药品目录外或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外的治疗性药品或诊疗项目时,应预先向离休干部(或家属)及离休干部单位说明(紧急抢救的例外)。

(三)要严格掌握用药原则和用药量。门诊用药和出院带药:急性疾病一般35天量,慢性疾病710天量,最长不超过24周。要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开支,对医生所开的医嘱、处方、诊治方案进行评价检查,禁止搭车开药、搭车看病、以物充药、弄虚作假、乱检查、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四)要为离休干部提供快捷、方便、热情的医疗服务,实行科学化管理,确保会诊、转诊、抢救等诊疗活动的及时性和规范化。对急诊要及时救治,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费用问题而延误抢救,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五)要实事求是地认真书写病历及处方等诊疗资料,主动给在门诊就医的离休干部提供复式处方,给住院诊疗的离休干部提供阶段性病情小结和住院病历入院录的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等,热情接待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单位的查询。

(六)要积极支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部门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督查、审核,及时如实提供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及费用的有关资料。

五、离休干部单位的管理

(一)离休干部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要确定分管领导和专(兼)职机构及人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二)离休干部单位要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的管理,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正常开支。要建立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经费账本及个人台账,认真审核离休干部就诊手续、诊疗项目、医药费用等是否符合本管理办法。对有医疗费用票据,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式处方等医疗费用凭证或其它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报销。

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没有经费支付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时,可将医疗费用票据及处方等凭证予以复印,单位统一保管、登记(原件交给离休干部本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助。 

(三)离休干部单位要做好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将本管理办法印发给离休干部本人,督促离休干部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病历、处方等医疗费用凭证及票据严禁伪造涂改病历、处方、诊疗单、票据或挂名让他人用药、检查等行为。

(四)离休干部单位要积极配合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部门工作,及时搜集、如实提供有关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检查、审核所需的账目、票据、凭证及诊治资料等,认真统计汇总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经费开支情况及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报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部门。

(五)离休干部单位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要认真如实记载,将其作为离休干部看病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