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制度
(1) 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生,经麻醉精神类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合格,方可取得麻醉精神(精二除外)类药品处方权。
(2) 开具麻醉、精神类药品使用专用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完整,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依《处方管理办法》)。
(3)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4)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5) 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6) 医院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注射剂处方。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的患者,发药药房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发药。
(7) 药房对麻醉、精神(主要指一类)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 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一律在本院注射,麻醉药品按基数放在注射室或急诊注射处,药房不将药品直接发给患者,患者凭专用注射单到注射室或急诊室注射,注射室或急诊室凭专用注射单和空安到药房换取麻醉、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专用卡》领取 麻醉药品注射剂、贴剂,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废贴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废贴数量。
(2) 开具麻醉、精神类药品使用专用纸质处方。麻醉药品处方书写完整,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依《处方管理办法》)。
(3)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4)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5) 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麻醉药品专用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6) 医院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门诊不宜为持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开具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注射剂处方。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取药的患者,发药药房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发药。
(7) 药房对麻醉、精神(主要指一类)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专用帐册的保存期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8) 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一律在本院注射,麻醉药品按基数放在注射室或急诊注射处,药房不将药品直接发给患者,患者凭专用注射单到注射室或急诊室注射,注射室或急诊室凭专用注射单和空安到药房换取麻醉、精神药品,凭《麻醉药品专用卡》领取 麻醉药品注射剂、贴剂,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废贴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废贴数量。